来源:焦作职称网
时间:2018-01-0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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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简易评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的方式
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的方式分为初聘、考核认定两种:
1.初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考核认定:在企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相关规定,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国家和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外,不实行简易评价方式。
二、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限制,均可自主申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初聘
1.员级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员”级职务;
2.助理级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师”级职务。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师”级职务;
(3)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师”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可初聘为“助师”级职务。
3.中级
(1)特岗教师参加“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农村教育硕士,毕业后继续从事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满1年,可以初聘为一级教师。
(2)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可初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教师系列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医学等特殊专业,如果所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在上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增加一年,可初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考核认定
1.在企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上述(初聘)年限要求的,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且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相同或相近,可以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农村大龄教师以及取得注册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
1.符合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考核;
3.经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按权限报属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五、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信息,用A4纸打印的《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河南省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三份。
2.《河南省初聘(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电子数据(*.txt);
3.简易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及电子版(.doc);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表或能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6.《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增人卡、介绍信(事业单位人员提供);
7.职业资格证书(有职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提供);
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人员提供近1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9.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其它材料(农村大龄教师、取得注册类职业资格人员提供)。
六、办理时限
简易方式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每季度最后一周市职改办集中审核办理一次,逾期可转下季度。各县(市)区以及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办理时限。
七、关于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和打印发放证书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简易评价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及时下发简易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文件。资格证书必须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统一打印发放(单位自主评审的除外),任职资格证书应打印批准文号并加盖相应人事职改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印),否则,不予认可。
2018 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