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焦作职称网
时间:2018-11-2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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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2018年度我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职改办接收材料时间安排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12月4日 |
修武县 |
山阳区 |
12月5日 |
孟州市 |
马村区 |
12月6日 |
博爱县 |
中站区 |
12月7日 |
解放区 |
示范区 |
12月10日 |
温县 |
|
12月11日 |
沁阳市 |
|
12月12日 |
武陟县 |
|
12月13日 |
市直 |
市职改办材料接收地点:丰收路人社大厦607室。
补充材料时间定于12月17日。
二、中小学一级教师需要报送的材料
1、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
2、《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3、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40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4、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5、《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焦作职称网”—“下载专区”下载)一式2份,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装个人档案,另1份统一报市职改办。
6、《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焦作职称网”—“下载专区”下载)一式2份,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装个人档案,另1份统一报市职改办。
7、如申报人有符合《评价标准》倾斜政策的情况,需要填写《中小学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标准>倾斜政策情况登记表》(“焦作职称网”—“下载专区”下载)一式1份。不放入个人申报材料,统一报市职改办。
8、基本证件:
(1)学历证书。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申报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
(3)教师资格证书。
(4)继续教育证书。
(5)《年度考核表》。提供近3年《年度考核表》原件,公办学校由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
9、能力和经历材料。能力和经历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提供。
10、业绩成果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应在《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如实注明取得时间、组织单位、项目、获奖等次等,做到业绩成果材料与《评审表》、《评审简表》相一致。
三、评审材料整理要求
1、手提材料袋一人一袋,袋外标明级别、系列、专业、姓名、单位。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直接装在手提袋中。
3、学历证书原件、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聘任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真实性保证书等一并装在无色透明文件袋中,透明文件袋装在手提袋中。
4、能力和经历材料按照顺序整理装在一个文件袋内,文件袋上标明“能力和经历材料”,文件袋直接装在手提袋中。能力和经历材料按照顺序整理、装袋。
5、业绩成果材料按照顺序整理装在一个文件袋内,文件袋上标明“业绩成果”,文件袋直接装在手提袋中。整理顺序参照“能力和经历材料整理顺序”,同一项目内,要把分量最重的业绩放前面。
6、提供近3学年教案,每学年1本。
四、有关事项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2、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超范围评审、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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